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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撞死车主保险如何赔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36)    点击:269

  停放车辆撞死车主保险如何赔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5日11时30分许,原告家属刘某驾驶自己的桂03—****号河驰牌后驱动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白沙镇古板路口通往兴坪镇大岭头村的混凝土公路去拉砖时,到车前检查车况。该车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将刘某撞倒,尔后继续滑行、侧翻。刘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次日,原告方报警要求交警出警查看现场,但交警以事故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出警。原告方随后要求阳朔县公安局兴坪派出所出警,该所会同法医等出警对现场等作了勘查。桂03—****号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争议】

  原告认为本案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刘某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的主体条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方将事故告知了被告,但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车辆撞击刘某致死的过程是原告的推断和猜测,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的发生过程,在交警部门也无事故的相关证据。交警部门认为本案事故非交通事故而拒绝出警,本案事故不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在没有事故双方当事人,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没有依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刘某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泛指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关于本案事故不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的辩称,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在本案事故中,刘某持有驾驶证,驾驶准驾的具备有效行驶证的自有车辆制动于坡道上,其对交通安全应已尽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忽视了车辆在坡道上仅靠自身制动装置的制动的不可靠性,其对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具有当事人过错和意外的复合因素。本案事故造成刘某死亡,作为其近亲属的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可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确定。

  被告保险公司关于作为被保险人的刘某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不是交强险赔偿的对象的辩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不符。《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交强险与通常的责任保险并不完全相同。通常的责任保险侧重于对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的义务的保障,交强险则侧重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受偿权的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其立法目的当然也应如此(实际也如此,该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即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被告保险公司将《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理解为将被保险人完全排除在交强险赔偿的第三者之外,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交强险条例》的精神相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及《交强险条例》的精神,将《交强险条例》中被限制损害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车辆的被保险人更为恰当。

  在本案事故中,刘某虽然是被保险人,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离开车体,已停止对车辆的驾驶,在某种意义上,刘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车驾驶人,而是从驾驶人转化为机动车外的第三者,除具有交强险被保险人这一合同身份外,其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的应是交强险赔偿对象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并无任何区别。根据法律对同等情形应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在受偿权问题上,刘某也不应与被告保险公司所称的第三者有所区别。因此,刘某应当符合法律对交强险赔偿对象的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有关上述问题的辩称,法律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相关知识】

  一、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

  二、交强险的购买事宜

  买车的人越来越多,但不少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时往往一头雾水。面对名目繁多的险种,保费不同的保险公司,究竟应该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呢?

  1、交强险必须购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须购买车辆交强险。以六坐以下为例:其中私家车保费为950元,企业非营业汽车1000元,机关非营业汽车950元,营业出租租赁1800元。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2、新车险种应“求全”

  除了国家强制规定购买的交强险,新车主还需购买一些必要的商业险种,其中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

  3、附加险种酌情买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

  要提醒大家的是,新车新手难免磕磕碰碰,发生事故的频率也相对较高,因此,保险专家建议车主,如果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了新车,按要求您必须购置全险;如果您采用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新车,您本人又是一名新手,为了减少损失,可以考虑购买除自燃损失险外的所有投保内容。

  4、保险公司要细选

  在确定了应该选择的险种以及可以获得的优惠以后,我们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应该如何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人士建议,如果您的车是新车,而且车价相对较高,可选择大公司的车险。因为越高档的车,修理费用也相应越高,一旦出现事故,可能承受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而大公司的赔付额度相对会高一些,定点维修厂的级别也比较高。

  但从支付的保费来看,一般而言,相同的车型和险种,大公司的保费要比小公司高。如果您的车是旧车,或者车价不高,修理费用也不会很高昂,并且您的驾驶技术又比较成熟,选择小公司比较划算。

  另外,专家提醒投保人,如果您的车经常出外跑长途,那么应该尽量选择比较大的保险公司来投保,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遇到麻烦可即时在当地办理定损、理赔等。此外,专家提示,车主投保车险不能只重价格,应该结合自己用车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比如是否经常跑长途、是否指定专人驾驶等,综合出险时所需要的服务等。

  5、注意的问题 (以下为“商业险”,与“交强险”相区别) 不要重复投保

  有些投保人自以为多投几份保,就可以使被保车辆多几份赔偿。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重复保险的车辆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因此,即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赔款。

  6、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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