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代理词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6 11:42) 点击:718 |
案情简介:2005年5月13日,杨家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家溪公司) 将37幢小别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约定总保险金额为406.2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7日中午12时起至2006年5月16日中午12时止;保险费1117.05元于2005年5月 29日之前交清。合同签订后,杨家溪公司依约支付了保险费。 2005年7月,“海棠”台风登陆福建省闽东地区,37幢小别墅被洪水冲毁,发生了保险事故。平安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了现场查勘工作。平安保险公司发现,在杨家溪公司向其投保之前和之后,37幢小别墅已分别被福建省建设厅发文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责令严禁使用、立即拆除。平安保险公司在核实了该情况后,认为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向杨家溪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2005年11月10日,杨家溪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的规定,37幢小别墅在投保前已被福建省建设厅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故该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判决驳回请求。 杨家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平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拒绝赔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平安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上诉人霞浦县杨家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家溪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与质证,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本代理人认为:本案讼争保险标的37幢百野阁小别墅属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那么,杨家溪公司对讼争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本案讼争保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不应予以理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所作判决合法、合理。杨家溪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现根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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